昌邑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能
1、贯彻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定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、法规与条例并监督实施;对旗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,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拟定旗环境保护规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旗确定的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。
2、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、自治区、市、旗关于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。
3、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咱类型自然保护工期以及风景名胜区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工作;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、自治区级、市级和旗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、审批建议;监督和管理国家、自治区、市级和旗级环境保护。
4、指导协调解决旗、苏木乡和各部门以及跨地区、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;调查处理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环境污染纠纷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全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
5、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,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组织编报旗环境质量报告书,发布旗环境状况公报;定期发布各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;参与编制旗呆持续发展纲要。
6、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审定开发建设项目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;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;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;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7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、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;管理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樗认证;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;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
8、负责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,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;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;组织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;组织、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9、负责辐射、放射性等污染管理工作,执行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标准;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,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。
10、承办旗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地址:昌邑市交通街520号
邮编:261300
传真:0536-7212396